刘某驾驶从刘某旗处借来的三轮电动车,伙同赖某某到该镇某工地钢筋棚内。赖某某负责用手电筒照明并帮忙望风,刘某用棚内切割机将钢筋切割成段后运输至刘某旗的废品收购店,次日白天进行销赃。
2024年7月初深夜,刘某和赖某某再次以相同盗窃方式,盗窃一批钢筋并销赃。次日深夜,刘某2人再次前往工地钢筋棚盗窃,因当时心里不安、怕被抓,便放弃盗窃,但在回去的路上,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。
刘某2人共盗窃钢筋4100余公斤。经鉴定,被盗钢筋价格14000余元。刘某旗明知上述钢筋是违法犯罪所得,必赢网址仍然收购。
刘某、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盗窃他人钢筋数额较大,涉嫌盗窃罪;刘某旗明知钢筋是违法犯罪所得,仍然帮助刘某二人销赃,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近日,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、赖某某涉嫌盗窃罪,刘某旗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
【盗窃罪】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,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】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行为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一十二条的规定,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